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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茶叶协会与沙河口区升平街乐哈哈超市、大连宇王茶叶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909号
案件名称信阳市茶叶协会与沙河口区升平街乐哈哈超市、大连宇王茶叶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信阳市茶叶协会;沙河口区升平街乐哈哈超市;大连宇王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909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口区升平街乐哈哈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升平街******公建。

经营者赵忠钢。

被告大连宇王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红果村。

法定代表人王学发。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沙河口区升平街乐哈哈超市、被告大连宇王茶叶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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