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119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口区丁小姐的商店,经营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大连罗斯福广场地上**42005店铺。
经营者丁琦。
被告大连佳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振富大厦法定代表人刘伟峰。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沙河口区丁小姐的商店、大连佳志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