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2069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1223号之俊大厦1802室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代收人:任利想)。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祖水,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祖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祖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