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5548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幸福里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华侨村幸福里19-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07。
经营者:张立新。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幸福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