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5391号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M。
法定代表人:孙晓飞,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Y。
法定代表人:孙彤,总经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成斌,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鑫盛达食品配料厂,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蓼兰镇西马丘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2。
法定代表人:盛书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伟,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礼,系被告业务经理。
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鑫盛达食品配料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6日立案。
现二原告以调查时未查到被告涉案商标已注册,现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