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40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玉晶,女,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杨玉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以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