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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金浴阁五金经营部、南京新和源建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14民初405号
案件名称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金浴阁五金经营部、南京新和源建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金浴阁五金经营部;南京新和源建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14民初40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金浴阁五金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4MA1PAP3F6N,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新和源建材市场综合楼****)。

经营者:马某。

被告:南京新和源建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90422840Y,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div>法定代表人:陈文静。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金浴阁五金经营部、南京新和源建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开庭前以案涉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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