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志取、陈林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刑初5215号
案件名称黄志取、陈林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某某;陈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5刑初521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XXX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住广东省广州市。

辩护人陈军,上海本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住广东省中山市。

辩护人冯玉军,上海本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8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

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军、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冯玉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任天堂株式会社注册了以下商标:1999年4月14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玩具娃娃;玩具等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09年4月13日,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3日。

2017年6月14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游戏器具;

玩具;

玩具娃娃等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3日。

2018年6月21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游戏器具;

玩具娃娃;

玩具等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0日。

2018年9月14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玩具娃娃;

玩具等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3日。

2018年6月28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游戏器具;

玩具娃娃;

玩具等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7日。

2018年10月21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游戏器具;

玩具娃娃;

玩具等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0日。

2018年6月28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游戏器具;

玩具娃娃;

玩具等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7日。

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奇异有限公司注册了以下商标:2010年3月14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活动人物玩具;

活动人物玩具套装;

活动玩具等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3日,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3月13日。

2010年1月21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印刷品;

纸等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月20日,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月20日。

2018年12月21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游戏器具;

玩具等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0日。

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奇异赖特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4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活动人物玩具;

活动人物玩具套装;

活动玩具等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AVENGERS”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3日;2012年12月27日转让给奇异有限公司。

2017年至案发,被告人黄某某先后成立东莞市旺取玩具有限公司、东莞市旺廷玩具有限公司,并实际负责中山市三乡镇宝宝丰塑胶加工厂(以下简称宝宝丰加工厂)的经营管理,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指使李某某(另案处理)制作印制有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模具和皮卡丘造型的玩具模具后,伙同其妻子曾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工厂工人制作印制有“”等商标标识的漫威系列玩具和皮卡丘系列玩具的零部件并组装成品,再使用印制有假冒注册商标“”“AVENGERS”“”“”等商标标识的包装盒进行包装生产。

嗣后,在黄某某的指使下,被告人陈某将上述自行生产的假冒漫威、皮卡丘系列玩具在店铺名为“旺取玩具”“红枫玩具”的淘宝网店铺、拼多多平台销售。

经审计,截至2020年5月1日,销售带有“”商标的玩具金额总计人民币272,232.8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带有“”或“”商标包装盒的相应玩具13,115.77元,共计285,348.63元。

2020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抓获,并在工厂内当场查获大量未销售的带有“”“”“AVENGERS”商标的玩具。

经审计,库存尚未销售的带有“”商标的玩具货值为77,095元。

被告人黄某某、陈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其家属退赃20万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及公证书、营业执照等书证;

证人田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提供的营业执照等书证;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以及赃物照片等书证、物证,被害单位奇异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

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以及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同案犯曾某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涉案的淘宝网、拼多多平台等销售侵权商品的截图,上海立信佳诚东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

被告人陈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其辩护人提出:1.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机关调查,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庭前通过检察机关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

2.黄某某一直从事玩具加工行业,为了养家糊口借钱开厂,生活负担重,因对法律法规认识不足而走上犯罪道路,主观恶性小。

3.一个玩具的成本在15元左右,销售价格为18-20元,利润很少。

4.消费者从价格上明知自己购买的是假冒玩具,故黄某某明显不同于其他按照原价售卖假货的人,其没有损害玩具品牌的形象。

故请求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

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1.陈某是外来务工人员,工作勤恳,但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认识不足,只是盲目地为了工作而工作,故不属于明知故犯。

2.陈某自愿认罪悔罪,知道自己犯了错愿意承担责任。

3.陈某系初犯,也没有再犯可能性,如施以重刑,失显公平。

4.陈某没有谋取暴利,工资收入仅维持生计,愿意退赔全部违法所得,黄某某家属也进行了退赔,社会危害性小。

故希望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任天堂株式会社注册了以下商标:(1)1999年4月14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玩具娃娃、玩具等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29年4月13日。

(2)2017年6月14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玩具娃娃等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3日。

(3)2018年6月21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娃娃、玩具等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0日。

(4)2018年9月14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玩具娃娃、玩具等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3日。

(5)2018年6月28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娃娃、玩具等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7日。

(6)2018年10月21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娃娃、玩具等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0日。

(7)2018年6月28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娃娃、玩具等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7日。

奇异有限公司注册了以下商标:(1)2010年3月14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活动人物玩具、活动人物玩具套装、活动玩具等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指定颜色)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3月13日。

(2)2018年12月21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0日。

奇异赖特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4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活动人物玩具、活动人物玩具套装、活动玩具等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AVENGERS”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3月13日,2012年12月27日转让给奇异有限公司。

被告人黄某某先后成立东莞市旺取玩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1日)、东莞市旺廷玩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20日),并实际负责宝宝丰加工厂(成立于2009年12月7日)的经营管理。

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指使李某某(另案处理)制作印制有假冒“”注册商标的蜘蛛侠等漫威系列造型的玩具模具和皮卡丘造型的玩具模具,并伙同其妻子曾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工厂工人制作印制有“”等商标标识的漫威系列玩具和皮卡丘系列玩具的零部件并组装成品,再使用印制有假冒“”“AVENGERS”“”“”等注册商标的包装盒进行包装。

嗣后,在被告人黄某某的指使下,被告人陈某将上述自行生产的假冒漫威、皮卡丘系列玩具在店铺名为“旺取玩具”“红枫玩具”的淘宝网店铺、拼多多平台销售。

经审计,截至2020年5月1日,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销售额为272,232.86元,假冒“PIKACHU”或“ピカチュウ”注册商标的玩具销售额为13,115.77元,共计285,348.63元。

2020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抓获,并在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教育路XXX号的工厂内当场查获大量未销售的带有假冒“”“”“AVENGERS”注册商标的玩具。

经审计,库存尚未销售的带有“”等注册商标的玩具货值为77,095元。

被告人黄某某、陈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其家属退赃20万元。

审理中,被告人陈某通过其家属退赃5万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及公证书、营业执照等,证实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登记,商标权利人分别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上注册了“”“”“AVENGERS”“”“”等商标,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2.证人田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证实涉案企业的注册成立及组织构架,其中,宝宝丰加工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曾某某系该厂投资人。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以及赃物照片等,被害单位奇异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在被告人黄某某负责经营的工厂内查获并扣押了印制有“”“”“AVENGERS”标识的各类款式玩具。

经鉴定,上述玩具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此外,在现场还扣押了大量尚未组装成品的皮卡丘头部、身体、四肢等零部件以及手机等物品。

4.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以及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某某处查扣了账册、手机等物品,经李某某辨认,确认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发送了漫威、皮卡丘等系列玩具的图片,向其订制了多款印制有“”商标的漫威系列玩具模具,以及皮卡丘造型的模具。

5.同案犯曾某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涉案的淘宝网、拼多多平台等销售侵权商品的截图,上海立信佳诚东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向李某某订制模具并生产涉案玩具后在淘宝网、拼多多平台销售。

经审计,销售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玩具共计285,348.63元,案发后查获库存尚未销售的假冒漫威系列玩具货值为77,095元。

6.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实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其家属退赃20万元。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实本案案发和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的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

8.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的供述,证实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对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涉案“”“”等注册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注册有效期内,受我国法律保护。

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陈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陈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陈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黄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对陈某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漫威、皮卡丘品牌玩具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该类玩具的使用对象中未成年人占较大比例,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该品牌而生产假冒该品牌的玩具,产品的安全性亦无法得到保证,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同时还可能对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故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黄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悔罪态度等,其辩护人提出对陈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某某、陈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陆咏梅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岸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认罪认罚的;

……(三)具有悔罪表现的;

……第十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