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17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宁陵县台南永和豆浆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经营者:刘东丽。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陵县台南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案情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