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5368号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前进东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3。
法定代表人:马琳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西市倍爱贝康母婴用品店,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南京路龙翔二苑东向网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0W。
经营者:于洛懿。
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西市倍爱贝康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6日立案。
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经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