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765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双组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汪海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蒙,女,199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
被执行人:西安唐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天地时代广场第********v>法定代表人:唐文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昆山市双组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双组份公司)与张蒙、西安唐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唐王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19)苏01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张蒙、西安唐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昆山市双组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ZL201730397066.3“胶瓶(AB双组份)、ZL201730397091.1“胶瓶旋盖(AB双组份)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张蒙、西安唐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昆山市双组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三、驳回原告昆山市双组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44元,由被告张蒙、西安唐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该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昆山双组份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蒙、西安唐王公司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到庭参加执行谈话亦未申报财产。
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划拨被执行人张蒙名下账户存款人民币3347.45元,除此以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张蒙、西安唐王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将本次执行的财产调查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现场照片、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已扣划的账户存款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