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95号原告:黄振波,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雷,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舒丽洁卫浴店,经营场所郑东新区白沙镇康庄村洁具市场内。
经营者:吴会玲。
被告:余姚市舒洁装璜水暖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陆埠镇江南村。
法定代表人:鲁朝云。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舒丽洁卫浴店、余姚市舒洁装璜水暖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振波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