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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与郑东新区白沙镇舒丽洁卫浴店、余姚市舒洁装璜水暖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初95号
案件名称黄振波与郑东新区白沙镇舒丽洁卫浴店、余姚市舒洁装璜水暖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郑东新区白沙镇舒丽洁卫浴店;余姚市舒洁装璜水暖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95号原告:黄振波,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雷,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舒丽洁卫浴店,经营场所郑东新区白沙镇康庄村洁具市场内。

经营者:吴会玲。

被告:余姚市舒洁装璜水暖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陆埠镇江南村。

法定代表人:鲁朝云。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舒丽洁卫浴店、余姚市舒洁装璜水暖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振波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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