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黔01知刑初5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绪冰,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2020年8月6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梁诗娴、胡婵,贵州尚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刑诉〔202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绪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绪冰及其辩护人胡婵到庭参加诉讼。
现己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绪冰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存放大量标识为清扬、飘柔、舒肤佳、沙宣、潘婷、海飞丝、阿道夫等品牌的洗发露、沐浴露等日用品用于销售。
2020年8月5日,公安人员在观山湖区内查获被告人马绪冰存放的上述日用品共计396箱。
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联合利华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德谷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鉴别,上述日用品均为假冒产品。
经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查获的396箱涉案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32354元。
同日,被告人马绪冰被抓获。
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如下证据: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商标所有权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情况说明),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绪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23235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绪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绪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绪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情节较轻,系犯罪未遂,并缴纳罚金,且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绪冰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存放大量标识为清扬、飘柔、舒肤佳、沙宣、潘婷、海飞丝、阿道夫等品牌的洗发露、沐浴露等日用品用于销售。
2020年8月5日,公安人员根据报案人雷某的举报,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内查获被告人马绪冰存放的上述涉案日用品共计396箱。
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联合利华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德谷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鉴别,上述日用品均为假冒产品。
经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查获的396箱涉案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32354元。
同日,被告人马绪冰被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一、物证:涉案物品。
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呈请延长传唤时间报告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必要性说明、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民警根据报警人消息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屋将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嫌疑人马绪冰抓获并对其采取相关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
2.人身检查、马绪冰尿检,证实:马绪冰被抓获时无外伤。
3.结算清单,证实:该清单就是“老人兄”给马绪冰发货的结算清单。
4.抓获经过,证实:马绪冰被抓获的经过。
5.马绪冰户籍信息,证实:犯罪嫌疑人马绪冰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6.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于2020年8月5日依法对马绪冰租赁的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进行搜查。
7、扣押清单及决定书,证实:本案扣押物品的情况。
8.资质证明,证实: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广州德谷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系被侵权的单位。
9.情况说明,证实: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办理的马绪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嫌疑人供述向其提供假冒产品的广东籍男子“老人兄”,通过开展工作,无法核实该男子的具体信息。
三、证人证言1.雷某证言:2020年7月30日,我接到公司领导电话,说有一批侵权我公司的产品通过一辆贵A×××**的货车从广州发物流到贵阳市观山湖区,让我去核实。
当天我看见那辆车停在西南商贸城商城西路,我到公安机关报案后,我立即去跟着贵A×××**的这辆货车,最终发现这辆车停在了观山湖区金华镇金龙村七组231号门前。
随后我看见他们将很多用纸箱包装的货物搬进了金龙村231号,通过调查发现,全是侵权我公司的日用品。
2020年8月5日10时许,我到派出所和警官说明了情况,派出所的警官便和我一起赶往金龙村七组231号。
在蹲守一段时间后,我看见经常进出该房屋的男子回来了,于是我和派出所的警官一起进去将该男子控制住,该男子叫马绪冰,是这批货的持有者,房屋里面两间房间全是货物,打开后里面有清扬、海飞丝、飘柔、沙宣、潘婷、舒肤佳、阿道夫等品牌的洗发水,这批货全是侵权我公司的产品。
当着马绪冰的面,警官对这批洗发水进行清点,并将其扣押封存,然后就离开了。
我是广州智成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日用品的调查员,也是联合利华日化品打假办的人,我有公司的营业执照、委托书等资料。
公安机关查获这批产品是我全程都在场的,一共有396箱,总价值大概有21万元左右。
2.刘某证言:2020年7月25日,我在家门口坐着,马绪冰问哪里有房屋出租,我就问他租房干嘛。
他说用来做仓库,我给他说我有房子可以租,然后我就带马绪冰去看房子。
当时他看了后就问我房租怎么算,我就给他说三间房1000元一个月,交三个月的房租再押一个月的作为押金,一共4000元。
马绪冰给了我300元现金作定金,2020年7月27日,马绪冰通过微信给我转了3700元的房租,我就把租房合同打出来了,等他什么时候过来我们就签合同。
2020年8月1日,马绪冰拖货过来了,全都是用纸箱装的,他就给我说是洗发水之类的,我就没多问。
马绪冰租的是第一层,共三个房间,大概六七十平方米,当时就是口头谈好了,没有签合同。
四、被告人供述马绪冰供述:2108年7月份,我在贵阳市南明区售彩妆店。
2018年12月份,有个老乡来到我店里面给我推销日化品,我称呼他“老人兄”,问我有没有做日化品,我说没有做,我们两个都是广东的,就互相加了对方的微信。
2020年7月25日,我发消息给老人兄,还有没有做日化品,他说有的,我就叫他先寄几瓶样品过来我看看,看完之后我觉得还可以,我就问他价格,他给我说200毫升装的50元一件有24瓶,750毫升装的85元一件有12瓶。
谈好价格以后我就发了一个订货清单,总共订了127件日化品,有海飞丝、潘婷、飘柔、舒肤佳、阿道夫等品牌。
然后他就从广东汕头以物流的方式发到贵阳市观山湖区鑫的档口。
我之前就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个仓库,当时租金每月1000元,我先租了3个月,然后将这些日化品让物流园的工作人员帮我送到仓库。
8月2日我就骑电动车拿着样品去清镇市华丰市场推销,到了华丰市场,我就去找卖日化品的商店给他们说,我是做日化品生意的,如果你们需要的话就打我电话,我就给了他们一张我的名片上面有我的号码。
8月5日,我从清镇市华丰市场推销完我的日化品,骑我自己的电动车回到西南国际商贸城,在商贸城逛了一圈吃了一点东西,我就回到仓库,准备拿两箱洗发水继续去清镇市华丰市场推销我的产品,在拿日化品的时候被抓了。
我是从2020年8月1日开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只有洗发水和沐浴露,洗发水的品牌有:飘柔、海飞丝、潘婷、清扬、沙宣、阿道夫,沐浴露就舒肤佳。
洗发水和沐浴露的价格是按瓶装容量来定的,不分品牌,以箱数为整体,200ml的是50元一箱,400ml的是60元一箱,750ml的是100元一箱,这些价格我都还没有卖过,只是报给那些卖日化品的客户。
我销售的假冒产品和正品产品的区别就是真的要贵一点,假冒的要便宜一点,进价真的也要贵一点,质量也不一样,正品的利润要高一点。
我一瓶都没有卖过,因为我刚做没多久,手上也没有客户。
我进了127件日化品,少了一些是因为我去清镇市华丰市场跑客户的时候拿给他们当样品了,有十多件。
我去过罗汉营、西南国际商贸城、清镇市华丰市场推销过,我给了日化品商店老板我的名片,如果需要就联系我,然后我就走了。
我去给西南商贸城2号楼4楼C区315号星缘日化品店送过货,都是正品。
老人兄的微信号:×××,银行卡账户是农业银行:62×××72,账户名:周银君。
这个人我只见过一次,名字和住哪里我不知道。
我进货后,待销售的假冒产品放在我租的金华镇自建房里面,里面一共有三小间。
我只知道房东姓刘,我叫她刘阿姨。
我进货和出货都没有记录,今天公安机关在我的库房里查到的产品全部都是假冒的。
公安机关清点假冒产品时我在场,对清点结果无异议,还未销售的假冒产品总价值大概22000元,我知道是假冒产品,去销售假冒产品是因为我想赚钱。
五、勘验、辨认笔录证实:马绪冰对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库房以及涉案商品进行现场辨认。
六、鉴定意见1.涉案物品真伪鉴定,证实:经鉴别,送检的样品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涉案物品价格认定,证实:本案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总值为人民币232354元。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客观、真实,并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应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关于被告人马绪冰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马绪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情节较轻,系犯罪未遂,并缴纳罚金,且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马绪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悔罪,并通过其家属缴纳部分罚金,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应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绪冰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明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擅自销售假冒的飘柔、沙宣、舒肤佳等品牌的洗发露、淋浴露、香皂、洗手液等日化用品,货值金额232354元,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应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绪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
被告人马绪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
其积极缴纳部分罚金,且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绪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
罚金二万元已缴纳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剩余罚金十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在案的假冒日化用品(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