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861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孟庆阳、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兰店市周黑鸭熟食店,经营场所大连市普兰店市。
经营者吕春艳。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兰店市周黑鸭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