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知民初44号之三原告: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土山镇。
法定代表人:阎军吉,总经理。
被告:湘潭长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佑良,总经理。
被告:青岛众和盛农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苗利平,总经理。
原告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长荣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众和盛农用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外人青岛鑫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就涉案专利“铰接式搅拌车”(专利号ZL20162107××××.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第416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ZL20162107××××.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因原告主张的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原告的起诉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财产保全费50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