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687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悦庄金泰加油站,经营场所淄博市沂源县悦庄镇东埠村。
经营者:黄建芳。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沂源县悦庄金泰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1年2月5日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