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貊卫强、王延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执112号
案件名称貊卫强、王延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貊卫强;王延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执112号被执行人:貊卫强,男,1999年7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延辉,男,1997年2月12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四部刑诉【20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貊卫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郑检四部刑诉【20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延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刑初95号、(2020)豫0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1月14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1月1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王延辉名下有银行存款7049.00元,已划扣并上交国库。

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财产登记信息。

二、2021年1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要求其于2021年2月1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告知了移送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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