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初21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南沈灶镇家道食品经营部,住所地,住所地东台市南沈灶镇府前东路**&ldquo购物中心”。
经营者:崔舟楫。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南沈灶镇家道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