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4民初12052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广继百货商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石东经济社十二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XG。
经营者:许桂音。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广继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