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7执523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翱泽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蒂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奥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经理。
被执行人:王华,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申请人上海翱泽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蒂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奥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7)沪0107民初2899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蒂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奥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华支付人民币XXXXXXX元及利息。
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但未果。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有案外人居某,暂无法处置,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及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公积金、基金理财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
上述情况本院均已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也无法继续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伟平审判员 朱海波审判员 戴明进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