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465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锐锋,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锐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于2020年2月20日经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