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13635号之一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兴村路7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华诺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雪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忠,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林筠,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华诺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