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温博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骏杭,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嘉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温博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无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原审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嘀哩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羁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20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天下无双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侵权行为地为天下无双公司的住所地,故本案应由天下无双公司住所地法院,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天下无双公司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宽娱公司以嘀哩公司、天下无双公司、羁绊公司在其共同经营的嘀哩嘀哩网站及手机软件的诸多界面中,使用了与宽娱公司“bilibili”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dilidili”商标,造成广大网络用户的混淆误认,嘀哩公司、天下无双公司、羁绊公司共同侵犯了宽娱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提交了初步证据,故本案的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鉴于宽娱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在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宽娱公司据此选择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天下无双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凤玉审判员 邵 勋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