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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澜爵酒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执21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澜爵酒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澜爵酒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6执2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28号苏宁大厦A座806室。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市澜爵酒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解东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高玉顺,系经理。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市澜爵酒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

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鲁06民初83号民事判决由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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