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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建湖县尺天商务宾馆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9执11号
案件名称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建湖县尺天商务宾馆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建湖县尺天商务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执11号申请执行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

被执行人:建湖县尺天商务宾馆(原名:建湖县七天商务宾馆),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县城。

经营者:郭玉红。

申请执行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湖县尺天商务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8)苏09民初38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已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建湖县尺天商务宾馆住所地在建湖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9民初38号民事判决由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

建湖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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