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民初186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青田勇军服饰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青田县祯埠乡林源村坑底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MA28J56Q64。
法定代表人:陈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艳,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田勇军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09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变更原诉讼请求二为“被告青田勇军服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