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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洋河新区好利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3民初851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洋河新区好利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新区好利福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3民初851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洋河新区好利福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米市路世纪商贸城。

经营者:王国泽,男,1976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建,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洋河新区好利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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