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3民初851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洋河新区好利福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米市路世纪商贸城。
经营者:王国泽,男,1976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建,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洋河新区好利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