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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骏合乐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琴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相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3执108号
案件名称成都骏合乐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琴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相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骏合乐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琴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相建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3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骏合乐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胡迤铭,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琴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相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相建,男,汉族,1995年3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成都骏合乐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琴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相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沪73民初3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成都骏合乐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琴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相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成都骏合乐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230,000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400元。

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相应义务。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安庆市祥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网络银行等财产信息,经查,两被执行人名下共开立数个银行账户,但均无法满足执行标的,上述账户本院已进行冻结。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证券、无车辆、无网络银行等财产信息。

经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调查,相建无出入境证件信息。

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仍未查询到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2019年10月22日,承办人前往高邮市对被执行人相建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后发现该地址为工地,无被执行人住所。

2019年11月12日,承办人前往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大庆市龙凤区澳龙新城23c-1-2号鑫由美汽车装饰品商行进行实地调查,该地址为商铺,现场鑫由美商行已关门,经向房东调查,其告诉承办人该商行已于数月前结束租赁搬走。

2020年1月19日,承办人前往被执行人上海琴殇公司工商登记地现场调查,经查该地址为政府招商公司,被执行人在该地址无经营场所。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笔录等证据证实。

2020年2月24日,本院通过微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并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确认。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将被执行人上海琴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相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相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琴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相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确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平审判员 唐 毅审判员 黄旻若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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