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91民初214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联超市里则店,住所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则办事处北街村。
经营者:徐小亮。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联超市里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2020)鲁1691诉前调30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联超市里则店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