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28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尧俊,男,199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南城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军元,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钟定君,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尧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尧俊及辩护人庄军元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起,被告人尧俊承租本市白云区太和镇某街9号一楼、本市白云区太和镇某仓库,储存、销售假冒“GOYARD”、“HERMES”注册商标的皮包。
2019年9月18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尧俊,并在仓库内查获涉嫌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皮包2145个。
经鉴定,其中假冒“GOYARD”注册商标的购物袋1321个,价值共计人民币15533890元;
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小手提包171个,按其销售标价共计人民币35393.58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搜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尧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尧俊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尧俊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尧俊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尧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尧俊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尧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犯罪未遂。
二、被告人尧俊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三、被告人尧俊家庭情况特殊,且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真诚悔罪,主观恶性小。
四、被告人尧俊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
五、被告人尧俊系初犯、偶犯,表现一贯良好,且没有前科。
六、被告人尧俊及其家属愿意主动缴纳罚金,有明显地悔罪表现。
恳请法庭本着教育、挽救的司法理念,对被告人尧俊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起,被告人尧俊承租本市白云区太和镇某街9号一楼、本市白云区太和镇某仓库,储存、销售假冒“GOYARD”、“HERMES”注册商标的皮包。
2019年9月18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尧俊,并在仓库内查获涉嫌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皮包2145个。
经鉴定,其中假冒“GOYARD”注册商标的购物袋1321个,价值共计人民币15533890元;
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小手提包171个,按其销售标价共计人民币35393.5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物证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包、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
书证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涉案赃物照片、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照片、手机截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售价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房合同、租房协议、扣押清单、委托书、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HERMES公司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GOYARD(高雅德圣奥诺雷)公司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证明、答复函、鉴定证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鹤龙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尧俊的身份材料;
证人符某、李某、蓝某、周某的证言;
被告人尧俊的供述和辩解;
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穗云价认定〔2019〕195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尧俊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尧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
被告人尧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尧俊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尧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尧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尧俊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综合考虑被告人尧俊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尧俊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尧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GOYARD”、“HERMES”注册商标的皮包2145个,予以没收、销毁;
缴获的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东明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人民陪审员 温统斯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