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40415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916891XK。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健洪商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先烈东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EENP0H。
负责人:肖健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健洪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