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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琦枫贸易有限公司、益爱美实业(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34278号
案件名称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琦枫贸易有限公司、益爱美实业(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琦枫贸易有限公司;益爱美实业(广州)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4278号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玉,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深圳市琦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和平路富通天骏A栋503。

法定代表人:马少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顺德,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益爱美实业(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鸦岗村沙场路自编86号联鸣大厦一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蔡怀英。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琦枫贸易有限公司、益爱美实业(广州)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以受全国疫情影响为由,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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