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吴镇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8刑初1660号
案件名称吴镇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镇银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8刑初166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镇银,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勇锡,广东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晓嘉,广东均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9]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镇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管辖问题,2019年12月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此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镇银及其辩护人刘勇锡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办理延期审理手续,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起,被告人吴镇银雇佣李某(另案处理)从广州市白云区天智物流园的胜丰货运部提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存放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十五社细沙田工业区自编17栋5楼仓库,后运输至广州市白云区兴发广场销售。

2019年7月16日晚上,被告人吴镇银在上述仓库运送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进入仓库时被抓获,并查获作案车辆粤H×××××面包车。

在仓库内查获假冒AHC等品牌的化妆品一批,经认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被扣押的化妆品涉案价值为人民币1560676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吴镇银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吴镇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吴镇银判处刑罚。

被告人吴镇银承认控罪,但辩解其只是帮老板“强某”打工负责仓库配货分包给司机运货,李某并非是其雇佣。

其辩护人提出:1.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指控的涉案数额偏高,涉案产品并未在中国销售,鉴定价格不能认定为本案的侵权数额;

2.被告人吴镇银只是帮老板管理仓库,是从犯;

3.被告人具有未遂情节。

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起,被告人吴镇银雇佣李某(另案处理)开车从广州市白云区天智物流园的胜丰货运部提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存放在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十五社细沙田工业区自编17栋5楼仓库,并搭载被告人吴镇银运输仓库的商品到广州市白云区兴发广场销售。

2019年7月16日晚上,被告人吴镇银和李某在运送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进入仓库时被民警查获,在仓库楼下缴获粤H×××××面包车一辆,在仓库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AHC、KIEHL’S、科颜氏、“INTEGRATEGRACY”、“资生堂”、“UNO”、“PerfectWhip”等品牌的化妆品一批,涉案被扣押的化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56067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立案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吴镇银于2019年7月16日被抓获归案。

3、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吴镇银的身份情况。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十五社细沙田工业区自编17栋5楼仓库。

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在仓库现场扣押AHCB5玻尿酸保湿乳液其中120ml共585支、30ml共14支、300ml共15支,IntegrateGracy完美意境保湿粉霜(25g)共10433支,PerfectWhip洗颜专科(120g)共8415支,UNO男士洗面奶(130g)共3905支,科颜氏Kiehl’s高保湿面霜(125ml)共115支,资生堂SHISEIDO空瓶(150ml)共4843支;

在被告人吴镇银处扣押仓库钥匙一串;

在仓库楼下扣押的粤H×××××东风牌小客车一辆已发还给李某。

6、穗增价认定[2019]979号、106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AHCB5玻尿酸保湿乳液120ml/支价值108.5元,共585支价值63473元,30ml/支价值168.5元共14支价值2359元,300ml/支价值148.5元,共15支价值2228元;

PerfectWhip洗颜专科洗面奶每支价值43.5元共8415支价值366053元;

UNO男士洗面奶每支价值45元共3905支价值175725元;

科颜氏KIEHLS高保湿面霜每支价值330元共115支价值37950元;

IntegrateGracy完美意境保湿粉霜每支价值87.5元共10433支价值912888元;

上述总计价值1560676元。

7、商标注册资料、营业执照,证实莱雅公司的商标KIEHL’S、科颜氏,株式会社珂泊亚商标AHC,株式会社资生堂的商标“INTEGRATEGRACY”、“资生堂”、“UNO”、“PerfectWhip”、“吾诺”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8、授权委托书、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证实莱雅公司授权欧某(中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资生堂授权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珂泊亚授权联合利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代为办理委托方公司关于有关单位、个人侵犯委托方公司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事务,缴获的涉案产品均未经上述公司的授权,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9、被害人梁某1的证言: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联合利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欧某(中国)有限公司、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授权,对其属下产品的假冒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我是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经公司指派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十五社细沙田工业区自编17栋5楼仓库内查获涉案AHC、UNO、科颜氏等品牌化妆品进行认定,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10、证人莫某1的证言:吴本涛于2018年年初承租我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夏茅村十五社细沙田工业区自编8号的房屋用作仓库,我通过微信收取租金,2019年开始换了另外一个人租赁我房屋,我直接到仓库现场向该男子收取租金。

我进去过仓库,里面均是放了纸箱,但我没有打开纸箱查看。

并指认了涉案现场、租赁合同。

11、证人黎某的证言:我是天智物流园胜丰物流公司的经理,2019年7月16日中午一台蓝色五十铃货车路过我公司门口要求卸货,并说可以给我点好处费。

我想赚点外快,便没有经过公司同意擅自让他卸货,当天晚上8时30分许,一名红色衣服男子驾驶一台粤H×××××东风商务车来提货,收取其运费280元就帮他货运到车上。

他的货物我没有打开看不知道里面是什么物品,该男子有16次到我公司提货的记录。

12、证人陈某1的证言:我承租了白云区夏茅村十五社工业区自编8号502号仓库经营生产音响设备,我旁边501仓库是存放化妆品的,平时很少人来,一般都是晚上22时许才有人来,来到之后马上进入仓库并关起卷闸门,很鬼鬼祟祟。

平常该男子都会来提几件货,每周或两周进一板车的货进来,而且他们的化妆品纸箱也没有什么标识的,同时对我们非常警惕。

并指认被告人吴镇银是到仓库拉货或取货的男子。

13、证人李某的证言:2018年初吴镇银让我帮他开车运货,他让我运输的路线有两条,第一条路线是由我开车从白云区增槎路天智物流园接货运到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十五社细沙田工业区自编17号五楼一仓库,这条线路约15天运送一次,每次运输数量约为30箱,每次运费150元,物流费220元由我代支付,事后吴镇银会把钱给回我;

第二条路线是由我开车从白云区白云湖夏茅村十五社细沙田工业区自编17号五楼一仓库出发运送货物至白云区兴发广场,这条线路基本上是2天一次,每次运输二三箱物品,每次运费100元。

吴镇银和我说过他这些化妆品都是仿造其他牌子的化妆品生产的,部分产品是从汕头运过来,也有部分产品是在白云区收购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2019年春节后吴镇银在兴发广场的部分客户出现退货情况,我载吴镇银过去兴发广场将这些货品拿回仓库时看到一些商品是印有外文的洗面奶、卸妆水,我才知道这些产品可能是假货。

但我想着我不是经营者,只是赚取运费才继续帮他运货。

我微信名遥远微信号×××,吴镇银微信名蒋柜微信号×××,我们均是通过微信联系,另外结算运费是以现金为主,少量微信转账,也有银行卡转账至我的建设银行卡。

经辨认,指认被告人吴镇银是雇佣其运货的老板,指认了案发现场、查获的的产品,指认吴镇银叫其去胜丰物流提货时支付运费的记录,指认微信聊天记录。

14、被告人吴镇银的供述:我是帮老板“强某”打工,但是他的个人信息我不清楚,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十五社工业园的5楼仓库的钥匙也是老板给我的。

司机小李开车搭我到仓库提货,我自己上5楼仓库配货,之后由小李开车搭我到白云区兴发广场固定地方,我放在路边就会有人提货,我不知道是谁买的货。

我不知道仓库内存放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我配货的货单是“强某”在兴发广场给我的。

被抓当天仓库内的货物是小李去物流点提货的,我不知道是谁叫他去提货的。

我微信中查获的与小贼等人的聊天记录我记不清他们是谁了,我的微信名蒋柜,小李的微信名遥远。

庭审中被告人吴镇银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事实予以供认,但辩解其是替“强某”打工。

经辨认,指认李某是司机小李,指认案发现场、查获的产品、指认其与小李的微信聊天记录。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

经查,证人李某证实吴镇银雇佣其开车运送货物,由吴镇银支付运费给其,并提供了吴镇银叫其去胜丰物流提货时支付运费的记录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

证人黎某证实李某到其物流公司提货的事实;

证人陈某1证实吴镇银是到白云区夏茅村十五社工业区自编8号仓库拉货或取货的男子;

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从吴镇银身上缴获了仓库钥匙,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吴镇银对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实际支配和控制权,且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吴镇银受雇于“强某”,其当庭辩解及辩护人提出属从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另涉案商品的价值是价格鉴定部门依据市场价格依法作出的,内容真实,程序合法,应予采信,辩护人对涉案商品价值的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另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未遂情节的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镇银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镇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吴镇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镇银当庭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部分事实予以供认,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镇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空瓶100箱、保湿粉霜41箱、洗颜专科102箱、AHC保湿乳液7箱、UNO男士洗面奶44箱、钥匙一串,均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孔小梅人民陪审员林怡惠人民陪审员 阮    伊    莉二0二0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珊    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