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3刑初15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慧敏,男,1982年12月2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四部刑诉[201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慧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远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郑慧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郑慧敏通过微信销售明知是假冒“爱茉莉”旗下注册商标爱丽小屋“ETUDEHOUSE”的眉笔和眼线液笔、悦诗风吟“INNISFREE”的散粉给林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05万余元。
2018年08月09日,被告人郑慧敏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道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一期6座141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依法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物证照片,证人林某证言,注册商标的商标权证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单位出具的鉴定书等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银行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被告人郑慧敏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郑慧敏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郑慧敏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慧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三万元。
被告人郑慧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郑慧敏提出其已赔偿权利人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得到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伊蒂之屋”、“ETUDEHOUSE”、“INNISFREE悦诗风吟”、“innifree”、“悦诗风吟”注册商标分别由株式会社爱丽、悦诗风吟株式会社和株式会社太平洋所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
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并授权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行使相关权利。
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郑慧敏明知系假冒“爱茉莉”旗下注册商标爱丽小屋“ETUDEHOUSE”的眉笔和眼线液笔、悦诗风吟“INNISFREE”的散粉,仍通过微信销售给林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05万余元。
2018年8月9日,被告人郑慧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郑慧敏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扣押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物证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银行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证人林某证言,被害单位出具的鉴定书等陈述,注册商标的商标权证书、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告人郑慧敏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郑慧敏亦当庭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慧敏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郑慧敏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慧敏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郑慧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慧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被告人郑慧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