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35号 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283号-5。
法定代表人:徐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浩之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汇达街5号13跃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姚远,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浩之晨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随后,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