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辖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嘉馨珠宝店,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萧皇路****10、11号店面。
经营者:郑望明,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楼**。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
上诉人义乌市嘉馨珠宝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91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义乌市嘉馨珠宝店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裁定;
二、本案移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由于本案为知识产权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宁波市慈溪市、温州市瑞安市、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规定,义乌市人民法院系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可审理发生在所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