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546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沂源县南鲁山镇全信家电城,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鲁山镇望峰路**一社会信用代码:×××W5J。
经营者:唐本文,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县南鲁山镇全信家电城、经营者唐本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