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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华与山水(深圳)国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奇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6736号
案件名称席华与山水(深圳)国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奇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席华;山水(深圳)国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奇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温州福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736号原告:席华,男,汉族,1981年7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水(深圳)国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泰华梧桐工业园小满(5B)栋6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AKM5X4。

法定代表人:胥建军。

被告:温州奇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塘下村塘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325611918X。

法定代表人:杨晓思。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被告:温州福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延川路8号温州瞿溪国际真皮大世界9幢4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692353631W。

法定代表人:杨海洋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原告席华与山水(深圳)国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奇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温州福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席华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华撤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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