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知民初51号原告:温县大将军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温沁路耿庄农场。
诉讼代表人:耿超,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卫,男,1968年7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被告:郑海成,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赞全,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古温酒厂,住所地:河南省温县温沁路耿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范国栋。
原告温县大将军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耿卫、第三人河南古温酒厂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县大将军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赔偿数额为50000元。
后原告因其他案件正在审理中,需重新起诉起诉为由,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县大将军酒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县大将军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温县大将军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