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民初79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大市聚镇光明超市,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大市聚镇新街48号。
经营者:潘妃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大市聚镇光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2020年1月14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