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225号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锟,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执行、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紫纹,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天元区诚誉烟酒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388号华晨御园8栋104号。
经营者:李志,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区诚誉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