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民终5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奥韵杰摄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严江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奇,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全椒县爱秀儿童摄影馆(原全椒县爱美儿童摄影馆),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经营者:**文,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兴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奥韵杰摄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全椒县爱秀儿童摄影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奥韵杰摄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7日以其已与全椒县爱秀儿童摄影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经全椒县爱秀儿童摄影馆同意。
本院认为,北京奥韵杰摄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全椒县爱秀儿童摄影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奥韵杰摄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均由上诉人北京奥韵杰摄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