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6知民初3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邱荻超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富民大街304号。
经营者:邱荻。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保定白沟新城邱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