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1执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艾保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邵保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艾保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0年1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
因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知民终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