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徽涡阳县万客隆超市、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民终1287号
案件名称安徽涡阳县万客隆超市、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涡阳县万客隆超市;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民终128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涡阳县万客隆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中心街。

经营者:胡儒彬,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昀,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涡阳县万客隆超市(以下简称万客隆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6民初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客隆超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万客隆超市不存在侵权行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万客隆超市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对晨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之事实错误。

1.万客隆超市未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也未对晨光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且万客隆超市仅是亳州乡镇的一个小超市,经营规模十分有限。

2.晨光公司借商标权人名义进行职业打假,对特定地区集中进行公证,侵犯中小经营者权益,存在恶意诉讼的可能。

3.本案公证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公证内容存在造假可能,一审法院仅凭晨光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即认定万客隆超市构成侵权,且在晨光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以及万客隆超市侵权获利数额证据情况下,判决万客隆超市赔偿晨光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晨光公司辩称:1.晨光公司证据保全公证程序合法有效;

2.万客隆超市出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晨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3.一审判赔数额低于晨光公司为维权花费的合理开支;

4.晨光公司有权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晨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万客隆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晨光公司第1815587号和第42239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判令万客隆超市赔偿晨光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共计2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第1815587号“晨光”和第4223906号“M&G”图案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是晨光公司,核定使用范围包含笔、笔芯等。

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委托人员于2018年12月13日在万客隆超市购买标有“晨光”的笔芯,上述事实经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公证。

该商品经晨光公司鉴别为假冒“晨光”注册商标的产品。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为:万客隆超市是否销售了侵害晨光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晨光公司主张的损失及相关合理费用应否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万客隆超市销售侵犯晨光公司商标专用权商品事实已经查明。

万客隆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了晨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万客隆超市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晨光公司未提供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证据,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晨光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万客隆超市过错、经营规模、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关于法定赔偿的规定,酌定赔偿数额总计4000元。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万客隆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晨光公司第1815587号和第42239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万客隆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晨光公司各项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三、驳回晨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万客隆超市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万客隆超市上诉称,其未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本案公证程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公证内容存在造假可能,一审判决其赔偿晨光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申请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对万客隆超市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该公证处对取证过程进行了监督,并出具(2018)沪闵证经字第3041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了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姚远在万客隆超市购买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过程,在万客隆超市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上述公证证明的事实情况下,依据该公证书,可以认定万客隆超市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商品。

晨光公司作为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使用其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一定的鉴别能力,且万客隆超市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故一审判决认定万客隆超市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晨光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万客隆超市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晨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晨光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万客隆超市因侵权所获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知名度、晨光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万客隆超市的经营规模、过错程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定万客隆超市赔偿晨光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亦无不当。

至于晨光公司通过公证方式对其购买涉案侵权商品过程进行公证保全并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其主张民事权利的方式,万客隆超市关于晨光公司具有主观恶意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万客隆超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安徽涡阳县万客隆超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