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民初5号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0691661U。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妹,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五连,女,1971年1月06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五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静瑜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林发富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钟丽平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