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辖终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清英,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NEWBALANCEATHLETIC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市格氏次街100号(100GUESTSTREET,BOSTON,MASSACHUSETTS02135,USA)。
法定代表人:DanielJ.Mckinnon(丹尼尔.J.麦金农),知识产权及全球品牌保护高级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平,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姗,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楼成新,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审被告:罗晓婷(曾用名:罗小亭),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耒阳市。
原审被告:叶慈英,女,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耒阳市。
原审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固特鞋服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濠浦社区四亭52号。
经营者:张清英,即上诉人。
原审被告:莆田市雅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学园中街1762号8号楼1-006号。
法定代表人:黄孙林。
上诉人张清英因与被上诉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原审被告楼成新、罗晓婷、叶慈英、莆田市荔城区固特鞋服商行、莆田市雅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4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清英上诉称:本案一审六名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杭州市,一审法院既非被告住所地法院,亦非被诉侵权行为地法院,并且在本案中也没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以张清英、楼成新、罗晓婷、叶慈英、莆田市荔城区固特鞋服商行、莆田市雅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将上述六名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并提交了能够初步证明其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
并且,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在起诉时明确其主张的权利基础包括相关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因此,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有必要认定商标是否驰名的案件类型。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丽水市辖区内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共同被告之一楼成新的住所地位于丽水市,且本案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张清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