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6知民初1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老潘眼镜店。
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东沃商厦南2号门市。
负责人:潘松凡,该店负责人。
被告:潘松凡,自然信息不详。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老潘眼镜店、潘松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