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执1626号申请执行人:允畅五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彰化县鹿港镇东石里工业东二路16号。
授权代表人:洪茂松。
被执行人:石家庄利格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13号1-608。
法定代表人:徐建产。
关于允畅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利格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的(2018)冀民终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允畅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1306元,执行费2319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石家庄利格达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限制了其高消费。
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收益类保险调,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经征求允畅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意见,允畅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