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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凯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乐峰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3250号之一
案件名称山东凯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乐峰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凯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王乐峰;山东简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250号之一原告:山东凯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姜学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万军,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乐峰,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山东简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乐峰,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桥民,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浩,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凯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乐峰、山东简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山东凯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凯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3700元,由原告山东凯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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