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250号之一原告:山东凯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姜学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万军,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乐峰,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山东简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乐峰,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桥民,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浩,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凯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乐峰、山东简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山东凯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凯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3700元,由原告山东凯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